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诉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工伤保险待遇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具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享有保险费征缴、发放

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本案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具有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享有保险费征缴、发放、管理,监督的法定职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12)第33号)关于2013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的规定:“自10月1日至10月7日国庆节放假七天’’。依据河南省、安阳市工伤保险中心关于参保生效时间的确定规定:“参保单位为职工同时办理养老,工伤、失业等保险的,在申报职工增减转移手续时,需同时向工伤保险中心申报书面材料,工伤保险中心以书面材料受理审批的次日作为该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间。未及时向工伤保险中心申报书面材料的,视为未参保。参保单位不能及时到中心办理申报备案的,可以挂号信函,特快专递或传真方式报送相关材料。中心以收到材料审核受理后的次日作为该职工参保时间’’。同时还规定:“格式的增减人员基本信息电子文档模板从电子邮箱下载,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经工伤保险中心审核签字盖章确认书面材料的次日作为该职工工伤保险参保生效时间’’。本案中原告华诚特钢公司于国庆放假期间,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被告中心公开信息电子邮箱发送参加工伤保险信息名单,以被告安阳县工伤保险中心已受理参保,被告应为原告补办工伤保险纸质手续的理由,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不相符合,本院不予采纳。故原告请求依法撤销不予受理通知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安阳华诚特钢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志发

审 判 员  傅海昌

人民陪审员  路鹏霞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郝美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