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老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及王亚超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市客运管理处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认定的事实,其暂扣凭证所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依法应予撤销。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市客运管理处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程序违法。请求驳回市客运管理处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案武陟县老五汽车租赁公司享有豫H5697A号汽车的使用权,市客运管理处的暂扣行为影响其财产的使用权利,武陟县老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市客运管理处的扣押行为未有批准及补办手续,未有扣押清单,未有批准延长扣押期限及理由的证据,未有证据证明其扣押行为认定的事实。市客运管理处的扣押行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市客运管理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市客运管理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