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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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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诉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上诉人马池煤矿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避而不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市人社局并未在2013年7月16日收到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市人社局10300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显示是2014年9月24日受理第

上诉人马池煤矿上诉称:一、一审判决对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违法避而不谈,导致认定事实错误。1.市人社局并未在2013年7月16日收到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书。市人社局103004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显示是2014年9月24日受理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书。2.第三人工伤认定申请已超过规定时效。第三人诊断证明书是2012年9月17日作出,其工伤认定申请是2014年9月22日,已超过一年的时效。市人社局审查不严,程序违法。3.第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与市人社局调查不一致,市人社局调查内容不客观、不真实,不能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根据尘肺病的医学原理,该病的发病周期应在10年左右,而上诉人的注册日期是2011年6月27日,第三人起初是在哪个单位工作的,这一事实并未查清,明显存在认定事实不清。二、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该局在认定第三人是否超过申请时效时适用最高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该条依据不应是认定工伤中适用的法律依据,而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中适用的法律依据。该局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其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该局并未执行上述规定,而是适用了自己不适用的法律依据准量自己的行政行为。请求查清事实后改判或发回重审。

第三人张占得辩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认第三人张占得自2004年4月起与马池煤矿存在劳动关系。张占得在工作期间被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该事实有仲裁裁决书、民事判决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人证言、调查笔录等予以印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第三人张占得符合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市人社局已告知了马池煤矿的权利和义务,马池煤矿未提交第三人张占得不是工伤的证据材料,也未证据证明第三人张占得所患职业病不是因从事采煤工作所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也对原马池煤矿性质的转变过程和承继关系进行了认定,其要求撤销工伤认定书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称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程序并未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上诉人的该上诉理由无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马池煤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周 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