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人唐赞奇提出的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未尽审查义务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的问题。本案上诉人无证据证明金基不动产(郑州)有限公司提交的验收备案所需文件材料有虚假证明,也无证据证明其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上诉人对消防验收文件的异议可另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其请求确认备案行为违法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将上诉人唐赞奇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表述为撤销不当,本院对此予以指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唐赞奇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