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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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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东梅诉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7
摘要:2014年12月19日崔东梅向惠济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2014年10月13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来函称,天河路西、石苏干沟南有违法建设,该项目由张建慧副市长协调处理,请公开协调处理的结果。附:201

2014年12月19日崔东梅向惠济区政府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信息描述为“2014年10月13日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来函称,天河路西、石苏干沟南有违法建设,该项目由张建慧副市长协调处理,请公开协调处理的结果。附:2014年12月8日郑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2014年12月22日被告收到原告该申请。2015年1月12日被告作出本案被诉信息公开答复,告知原告“本机关无此政府信息”,同日以EMS快递方式向原告送达。原告不服,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被告惠济区政府所作本案被诉信息公开答复是否合法。

本案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为张建慧副市长协调处理(原告所举报违法建设项目)的结果。就信息本身而言,张建慧副市长协调处理的结果,属于应由郑州市人民政府积极作为产生的信息。本案郑州市人民政府将相关事项转至其下级惠济区政府办理,惠济区政府应按职责积极予以办理。原告根据郑州市政府答复,向惠济区政府申请要求公开该信息,实质是要求获知郑州市政府将涉案违法建设项目交惠济区政府查处后,惠济区政府进行查处的结果或进展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七十二条和《郑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亦有类似规定。据此,惠济区政府对郑州市政府转办的原告所举报下坡杨村城中村改造项目违法建设事项负有查处职责。

被告答复原告无此政府信息,诉讼中辩称下坡杨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是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办事处调查处理,目前相关手续正在完善,此事也正在处理的过程中,尚无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信息不存在,可见惠济区政府在接到郑州市政府关于涉案违法建设项目的转办后,其自身并未进行调查处理,也不存在相应的调查处理或结果信息。原告请求撤销被告所作信息公开答复,责令被告履行职责、公开其所申请政府信息的诉讼请求,客观上不能成立。

原告还称被告违背其“邮寄”要求,以“快递”方式向其寄送信息公开答复违法,本院认为被告以更安全便捷的方式向原告寄送信息公开答复且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和立法本意,原告该项理由亦不能成立。

原告意图通过信息公开方式督促被告履行违法建设项目查处职责的目的,非本案信息公开诉讼所能达成,原告可另行主张。但郑州市政府对郑州市城乡规划局报告的涉案违法建设项目仍应进行处理;郑州市政府将涉案违法建设事项转至惠济区政府办理后,仍应督促惠济区政府进行调查处理。郑州市政府和惠济区政府应积极履行上述职责,查处和纠正违法建设行为。

综上,原告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东梅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崔东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紫娟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吴 哲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