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一审法院所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与罚款决定无关的问题,本院认为,被诉罚款决定虽未适用上述法规,但一审庭审笔录显示,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审理过程中曾提出本案的违法停车属于故障停车。一审法院适用上述法规规定对上诉人该诉讼理由进行审查并最终因上诉人“未提供相应证据”对上诉人该意见不予采纳并无不当。
综上,本案被诉处罚决定存在不当之处,但尚不足以撤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张明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晓飞
代理审判员 耿 立
代理审判员 王 冰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