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上诉人马池煤矿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所作工伤认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诉讼费各50元,均由郑州煤炭工业集团马池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学勇
审 判 员 魏丽平
代理审判员 程雪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