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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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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俊娟、田金瑞行政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4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主任。 委托委托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副镇长。 被执行人:郭俊娟,男,生于1972年12月,汉族。 被执行人:田金瑞,女,生于1971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4)西行审字第4号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王海英,主任。

委托委托人:封六斤,西峡县阳城镇副镇长。

被执行人:郭俊娟,男,生于1972年12月,汉族。

被执行人:田金瑞,女,生于1971年10月9日,汉族。

申请人西峡县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该委对郭俊娟、田金瑞夫妇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行政征收一案,于2014年5月1作出的西人口征决字(2014)第19号征收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9号行政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该征收决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不违法。被申请执行人郭俊娟、田金瑞收到征收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诉讼,且经申请人催告仍未履行(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义务。

本院认为,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对郭俊娟、田金瑞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西峡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2014)西人口征决字第19号行政征收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璐

审 判 员  谢 军

人民陪审员  丁少锋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陈 浩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