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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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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诉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5、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偃师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姬亚刚与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证明姬亚刚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客观事实。 6

5、偃师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偃师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姬亚刚与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同时证明姬亚刚所受伤害为工伤的客观事实。

6、诊断证明书、病例主要部分。证明:姬亚刚受伤后治疗情况。

7、证人证言及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录音记录;姬亚刚手写的情况说明。证明:姬亚刚所受伤害为工伤。

8、厂方提供的材料。证明:厂方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姬亚刚所受伤害非工伤。

9、送达回证复印件。证明:我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10、认定工伤决定书复印件。证明:我局工伤认定程序合法。

11、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用人单位在接到书面通知二十日内不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履行举证义务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第三人姬亚刚述称:姬亚刚和玛丽娅婚纱摄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经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确认。2011年5月22日,姬亚刚在上班期间,接受指派拆除摄影棚时摔伤,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造成伤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由此可知作为用人单位的原告要想否认姬亚纲非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举证责任在于玛丽雅婚纱摄影,如果原告没有充分证据否认该事实的存在,理应认定姬亚刚所受伤害为工伤。加之,姬亚刚受伤后,玛丽雅婚纱摄影积极配合救治且一直关注此事的事实相印证,充分证明姬亚刚因工作原因受伤的事实。市人社局作出的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合理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第三人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资料。

经过庭审交换证据,双方质证、认证,查明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2月14日,姬亚刚到偃师市槐新路玛丽雅婚纱摄影工作。双方的劳动关系经过偃师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偃师市人民法院判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2011年5月22日上午,姬亚刚从房顶棚上掉下来造成受伤,玛丽雅婚纱摄影负责人将姬亚刚送往医院救治,洛阳正骨医院诊断结果为:1、腰1骨折并不全瘫;2、左手挫裂伤。原告玛丽雅婚纱摄影为姬亚刚支付了6万多元的医疗费。2014年11月5日,市人社局受理姬亚刚工伤认定申请。同年11月6日向玛丽雅婚纱摄影送达洛人社(偃)工伤调字(2014)第17号《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该单位提供证据资料。玛丽雅婚纱摄影提交了在该单位上班的职工张某某、孙某某、陈某某、高某、张某某五人的证人证言。想要证明:2011年5月22日上午11点左右,被告姬亚刚在摄影室搞调色工作,没有拆摄影棚。姬亚刚出于好奇,翻越到铁皮房顶上玩耍,致使其摔伤,并非因工作原因受伤。市人社局认为其说法缺乏客观性不真实,姬亚刚确实在拆影棚现场受伤,原告主张姬亚刚到危险拆影棚现场(简易房)玩耍并不符合常理。姬亚刚与玛丽雅婚纱摄影劳动关系明确,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2014年12月31日,市人社局作出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双方。原告玛丽雅婚纱摄影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洛人社(偃)工伤认字(2014)第16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院认为:对受伤职工是否构成工伤的调查确认是市人社局的工作职责。本案的争执焦点即为姬亚刚是否因工作原因造成事故伤害?市人社局在接到姬亚刚工伤认定申请及证据材料后,向玛丽雅婚纱摄影送达洛人社(偃)工伤调字(2014)第17号《洛阳市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原告按期递交证据资料。市人社局审查后依据调查结果和实际情况的分析判断,确认姬亚刚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虽然程序存在瑕疵,但依据其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所发生的事故伤害,又难以说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情况。虽然原告的工作人员出具证言,称姬亚刚是因好奇或玩耍造成事故,纵观本案实际状况,确实存在玛丽雅婚纱摄影需要拆除铁皮房的计划,加之姬亚刚作为成年人因好奇和玩耍作出与年龄不相称的行为机会很少,据此推断姬亚刚因玩耍造成的事故伤害缺乏客观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本院认为市人社局作出的姬亚刚工伤认定决定,程序虽然存在瑕疵,但认定事实客观,适用法律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应予支持。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后,判决如下:

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洪璞

人民陪审员 :贾艳鹤

人民陪审员 :杨丽娟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 杨 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