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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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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明超与原阳县公安局、第三人樊二菊治安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上诉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的身份证;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并于提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提交上诉费票据。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娄凤霞

审判员  张武军

审判员  娄彦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