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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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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诉被告滑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滑县城关镇张庄村民委员会土地行政登记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17日张庄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结果公告》(影印复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2张显示,仝山林在2014年12月份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中换届选举中,于12月7日当选第二村民组组长。第三人提供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17日张庄村民委员会《推选村民小组长结果公告》(影印复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2张显示,仝山林在2014年12月份村委会和村民小组中换届选举中,于12月7日当选第二村民组组长。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17日《关于张庄村二组村民组长选举的情况说明》、2015年2月16日《张庄村二组第二次选举情况说明》、2015年2月16日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小组长选举证明显示,原告第二村民小组在2014年12月17日和2015年1月3日小组长选举中,因参选人数未达到选举法规定人数,选举无效,没有产生小组长。原告提供的选举结果公告内容与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材料8、12、13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2014年12月23日会议记录显示,原告村民李志魁、仝山林、张国印、柳树录召集本组村民户代表46人,对被告给第三人颁发滑集用(2014)字第0018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土地登记讨论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并推举仝山林、李志魁为全权代表。

本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同意。村民小组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村民小组组长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所作决定及实施情况应当及时向本村民小组的村民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没有主要负责人的,可以由推选的负责人作诉讼代表人。”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原告第二村民小组主张的本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被侵犯,要求撤销被告给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土地行政登记的诉讼请求,应当经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并由主要负责人或者推选出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第二村民小组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其提起行政诉讼应由经选举产生的村民小组组长(主要负责人)或者经推选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本案中,原告提供的仝山林当选小组长公告影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与第三人提供的村委会和滑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关于原告小组长选举证明相矛盾,且被告及第三人对仝山林当选小组长不予认可,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仝山林当选小组长公告影印件和选举现场照片证据材料不予采信,仝山林不能作为原告第二村民小组主要负责人提起行政诉讼,仝山林以原告第二村民小组组长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原告推选的诉讼代表人本案不宜一并审查,可另行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滑县城关镇张庄村第二村民小组的起诉。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八份,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加山

审 判 员  马建祯

人民陪审员  王方超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晓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