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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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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华、王玉兰与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磊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第00040号 原告王秀华,女,1952年3月9日生。 原告王玉兰,女,1958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兰行初字00040号

原告秀华,女,1952年3月9日生。

原告王玉兰,女,1958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保田,杞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杨广芝,该局局长。

三人王磊,男,1989年8月13日生。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秀华、王玉兰诉被告杞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第三人王磊不服房产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家庭内部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秀华、王玉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