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田敏与吕云志、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崔庆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宙,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敏,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洛行终字第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崔庆欣,局长。

委托代理人余宙,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主任。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敏,女,195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解放军信息工程学院退休工人。住郑州市东区。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吕云志,男,1952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河南教育学院退休工程师。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代理人王朕生,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赵冰,河南华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因婚姻管理纠纷一案,不服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5)涧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的委托代理人余宙,被上诉人田敏及其委托代理王联生,被上诉人吕云志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联生、赵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田敏与第三人吕云治于1980年4月9日在洛阳市涧西区登记结婚。于2010年11月8日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离婚证字号:L410305-2010-002963)。因田敏和吕云治办理其它事务需要结婚证,两人于2013年6月24日到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和《补发结婚登记证审查处理表》,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给原告和第三人补办了结婚证。之后田敏无法办理无婚姻状况证明,于2014年12月30日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涧西区民政局给田敏与吕云志补办的BJ410305-2013-000527号结婚证。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涧西区民政局在给原告田敏和第三人吕云志补办结婚证时,虽然对田敏和吕云志出具的证据、证明材料进行了审查,但未能查实2010年11月8日田敏与吕云志已经在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的事实,导致婚姻登记错误,因此对被告涧西区民政局的颁证行为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的BJ410305-2013-000527号结婚证。判决书送达后,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不服,提起上诉。

上诉人涧西区民政局上诉称,原告田敏与第三人吕云治于2013年6月24日自愿办理结婚证补领手续。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男女双方补领结婚登记的,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由于结婚登记属于声明制,所以无需审查当事人的目前婚姻状况,以当事人填写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为准,婚姻登记机关只需查证婚姻档案是否属实即可。原告及第三人双方到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双方近期合影照片3张,现场填写申请补领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工作人员面前在申请补领结婚登记声明书上签上本人名字并按手印,工作人员确认个人身份和核对所提供材料无误后,办理结婚证补领手续,完全符合补证流程及要求。原告田敏在与第三人吕云治登记离婚后,虚构结婚证遗失的理由,隐瞒已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向涧西区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非法获得结婚证,这本身就是欺诈行为。因此,涧西区民政局在办理补领结婚证手续上没有任何瑕疵,不存在责任问题,被上诉人应对自己目前婚姻状况应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被上诉人田敏答辩称:一、《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被上诉人田敏经过咨询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工作人员结婚证丢失如果想要补办应当如何进行补办,上诉人回答的是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结婚档案,田敏持这些材料进行补办并且上诉人顺利的给原告补出了结婚证。田敏只是一心想着尽快补个结婚证办理出国手续,对自己在离婚状态下不能补结婚证全然不知情,并且并非刻意隐瞒,更是对民政局内部的婚姻登记系统完全不了解,以为自己的婚姻登记信息在民政局内部系统都能够查到,所以一直认为自己补出结婚证没有什么错误,直到2014年12月9日到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去开单身证明,工作人员说系统里显示原告去年刚补了结婚证,说明目前是结婚状态和离婚状态共存,无法开单身证明,田敏才明白自己在离婚的状态下是不能补办结婚证的。根据法律规定,上诉人作为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才能给当事人补发结婚证,上诉人因系统不联网未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信息进行查证属实,导致做出了在离婚的状态下补办结婚证这种错误的行政行为。二、对上诉人和第三人提交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本人与对方至今仍维持该状况,本人上述声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的表述,是因被上诉人时间紧迫,办证人多,并未亲笔抄录,只是按照提供模板进行填写空白处信息,上诉人未能认真负责审核被上诉人和第三人提交的材料和填写的信息,登记程序存在一定的瑕疵。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所以,在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于2010年11月8日在金水区民政局登记离婚的情况下,上诉人又为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补出了结婚证,是违法的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该结婚证。四、《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定》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被上诉人已经离婚,上诉人应该不予补发结婚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田敏与原审第三人吕云志登记离婚后,虚构结婚证遗失的理由,隐瞒已办理离婚登记的事实,向涧西区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并获得结婚证,被上诉人田敏与原审第三人吕云志目前的婚姻状况主要是由于自己的原因导致的。上诉人作出补发结婚证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结果正确,依法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费50元由上诉人洛阳市涧西区民政局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