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唐河县人民政府对单位与单位之间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有权作出确权决定。唐河县马振抚乡卫生院占用土地原为马振抚村7、8组土地属实,其中经批准用地5亩、协议用地6亩,实际占地14.722亩,已长期使用40年左右并建起房屋,自成院落。唐河县人民政府依照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根据具体情况从实际出发,认定多占的土地不宜再退还农民集体,应按当时规定补办征地手续,确定为国家所有并无不当。1974年4月10日协议书有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和基层组织加章确认,马振抚村第7村民小组予以否认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此,马振抚村第7村民小组请求撤销唐政土(2014)45号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唐河县马振抚乡马振抚村第7村民小组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唐河县马振抚乡马振抚村第7村民小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