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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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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德军与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韩建新撤销房产证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施德军,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欧,该局政策督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解行初字第38号

原告施德军,男,汉族,1957年8月23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焦作市房产管理局),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

法定代表人林新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孙海欧,该局政策督察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成群星,河南星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韩建新,男,汉族,1974年5月21日出生,现住焦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德军诉被告焦作市房产管理中心、第三人韩建新撤销房产证一案中,原告施德军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施德军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德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施德军负担。

审 判 员  苗晓霞

审 判 员  黎兴中

代理审判员  李振虎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娟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