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李井则不服被告济源市公安局北海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赔偿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北海分局认定李井则2015年3月6日伙同他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有李井则、郎引娥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对李井则、郎引娥制作的训诫书、马家楼分流中心非访人员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

本院认为:北海分局认定李井则2015年3月6日伙同他人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有李井则、郎引娥的陈述、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对李井则、郎引娥制作的训诫书、马家楼分流中心非访人员签收表等证据予以证明,证据确实充分。北京天安门地区不是信访接待场所,李井则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上访是非法的,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李井则伙同他人一起非法上访,属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应当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李井则认为其没有非法上访,理由不能成立。北海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李井则行政拘留十二日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并无不当。北海分局在对李井则处罚前已向李井则告知了将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利,处罚程序并无不当。综上,北海分局对李井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基于此,李井则要求北海分局对其进行行政赔偿,理由也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井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井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  李海荣

人民陪审员  卢立军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新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