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市发改委作出的立交批复是针对市高铁办请示作出的,该批复的内容仅针对涉案立交工程起止、建设标准、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等作出批复,未涉及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后续建设项目,其效力并不直接及于行政相对人。因原告不处于上述批复所设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不具有行政相对人的地位,该批复对原告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与该批复没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告因不服本案批复提起的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田启杰等42人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宏伟
审判员 李书强
审判员 李丹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