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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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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红艳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原告李红艳持有的涉案土地上房屋产权证已被生效的(2015)永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其没有证据证明夏邑县

本院认为,行政诉讼的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案中,原告李红艳持有的涉案土地上房屋产权证已被生效的(2015)永行初字第29号行政判决撤销,其没有证据证明夏邑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闫鸿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李红艳不具有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红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炜杰

审 判 员  韩凤丽

人民陪审员  钟 倩

二〇一五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文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