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孙淑玲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孙淑玲,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

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永行初字第58号

原告孙淑玲,女,195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永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义伦,永城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孙胜超,男,195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永城市。

原告孙淑玲诉被告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行政处理一案,原告孙淑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淑玲负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