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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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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规划局审执王全龙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8344026-3。 委托代理人卫非亚,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南召县南河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4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尹朝东,任局长。

组织机构代码78344026-3。

委托代理人卫非亚,女,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王全龙,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6日,住南召县南河店镇。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规划局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规划局2015年4月17日对王全龙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

本院于2015年8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规划局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规划局认定王全龙于2014年10月7日至2014年12月28日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召县西滨河路路西建设砖混结构楼房一栋,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2015年4月17日,南召县规划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王全龙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限期拆除;2、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壹拾二元(39312.00)。2015年7月13日南召县规划局向王全龙送达了催告执行通知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规划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执行处罚决定第三项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规划局2015年4月17日对王全龙做出的召规罚决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二项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合计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壹拾二元(39312.00)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