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赵其端诉被告镇平县规划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二、行政管理监督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

二、行政管理监督是被告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根据上述规定,镇平县规划局负有负责镇平县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并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依法处理的职责。本案中,镇平县规划局负有对第三人实施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被告已经履行了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在2015年1月7日,镇平县规划局工作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本案第三人在紫金城与工业路交叉口所续建房屋3-6层,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续建)。于2015年5月14日对第三人作出(2015)镇规罚字第1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主张不能成立,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四、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不符合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该项请求。原告要求第三人赔偿其损失,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故对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一)、(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赵其端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毅

审判员  张涛

审判员  何芳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