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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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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审原告常梅荣、申书民与镇平县贾宋镇人民政府、镇平县贾宋镇桥北村第16村民小组(简称16组)为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再审行政判(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裁定书,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行为。综上所述,贾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原告和第三人均提出土地使

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原审法院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前提下,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的裁定书,是正确适用法律的行为。综上所述,贾宋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是在原告和第三人均提出土地使用权及理由的情况下作出的,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16组答辩意见:1、常梅荣与16组之间实际是土地租赁协议纠纷。土地租赁是要交租金的,土地承包不交租金。土地承包要到乡人民政府备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通过,这是法定条件。常梅荣租赁土地违背土地法的规定;承包土地不具备条件,因为常梅荣早已出嫁,不是16组村民。即是构成租赁关系,16组2013年已在报纸上公告收回土地使用权,常梅荣就应该把占有的土地使用权交还给16组。2、检察院抗诉理由不能成立,因为常梅荣已嫁到他乡,就不能承包我们集体组织的土地。我们拥护贾宋镇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认为:原审原告常梅荣、申书民与原审第三人之间的土地纠纷,归根到底是谁使用该土地的问题。贾宋镇人民政府应原审第三人16组申请解决双方之间的土地纠纷,贾宋镇人民政府为此做出了处理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救济途径。在现实生活中,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进行着经常的、大量的、范围广泛的行政管理工作,以保证国家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得以顺利进行。由于行政权最终要由具体的行政机关来行使,某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难以避免,这些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会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需要给予行政管理相对人一定的权利救济途径。原审裁定驳回原告常梅荣、申书民的起诉,让其到做出本案所诉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前置条件。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的处理并无不当。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本院再审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维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4)镇行初字第008号行政裁定。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