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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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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银与新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法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晓银,男,生于1949年5月,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高正兴,任局长。 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 负责人:王矿山,任经理。 本院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邓法行初字第23号

原告:李晓银,男,生于1949年5月,汉族,住新野县

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和劳动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高正兴,任局长。

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

负责人:王矿山,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晓银诉被告新野县人力资源社会劳动保障局及被告新野县种子技术管理站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因起诉被告主体错误,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史德强

审 判 员 秦文哲

陪 审 员 丁保国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