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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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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小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6
摘要: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杨小启,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石滚河镇石滚河村一组。 被告确山县公安局,所在地址确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锟,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鲍绪,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泌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杨小启,男,195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确山县石滚河镇石滚河村一组。

被告确山公安局,所在地址确山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杜玉锟,任局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鲍绪,确山县公安法制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文峰,确山县公安局法制室副主任。

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确山县解放路210号。

法定代表人路耕,任县长职务。

委托代理人岳全德,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幸福,确山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原告杨小启诉被告确山县公安局、确山县人民政府公安行政管理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已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小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小启负担。

审 判 长  常文涛

代理审判员  段鲜红

代理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保群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