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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陈振江诉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陈振江,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

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平行初字第17号

原告陈振江,男,1971年11月7日生,汉族。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乔彦强,区长。

委托代理人边远,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董延召,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振江诉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政府行政强制行为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5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2015年7月30日,原告陈振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陈振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振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振江承担。

审判长  宋忠海

审判员  邹耀东

审判员  赵 益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