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南省叶县委员会答辩称,叶县房地产管理局对穆聚叶进行房产确权登记所依据的书面材料没有进行全面适当的审查,其所颁发的房产证是行政违法行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二审予以维持。 被上诉人叶县房地产管理局答辩称,一、答辩人叶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上诉人穆聚叶作出的房屋产权证书(叶房字第16352号),按照初始登记程序办理,存在手续不完整的情况。二、一审判决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公正判决。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2011年12月22日,叶县房产管理局为穆聚叶颁发叶房字第16352号房屋产权证书,违背了《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办理房屋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因此原审以主要证据不足,依法给以撤销并无不妥,应予维持。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穆聚叶、王秀珍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赵新生 审判员 李 刚 审判员 赵海军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