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粮食直补款和其它种粮补贴是国家对种粮农民的直接补贴。杨彩堂死亡之后,土地由其侄子耕种,被告的下设机构谢旗营镇财政所根据陈堤村委的申请将补贴款过户到种地人杨国利名下,既无过错也无不当,作为非农业户口的原告既非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非种粮户,现其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对其诉讼请求不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梅、王学珍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高金旺 陪审员 冯英英 陪审员 刘文红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