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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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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东岭与滑县道口镇人民政府、张如善土地行政争议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上诉人张如善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原滑县造纸厂1991年将征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张如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且缺乏证据支持错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并流转,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国有企业安置困难职工的福利

上诉人张如善上诉称:原审判决认为原滑县造纸厂1991年将征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分配给张如善使用违反法律规定且缺乏证据支持错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可以分离并流转,而且按照当时的政策国有企业安置困难职工的福利房比比皆是,是当时特定国情的历史产物,而且是按贡献、工龄等条件无偿分配的。原审判决没有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也没有考虑社会效果,和上诉人一样的情况不但11家,在滑县和全国也很多。本案争议地是国家征用的土地,与肖东岭及其儿子肖胜军没有任何关系。肖胜军的《建房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在土地并不是本案争议的土地。道口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将争议地确权给张如善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维持(2013)滑道政处字第01号《关于张如善与肖东岭土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或者发回重审。

上诉人道口镇政府上诉称:一、原审认定部分事实错误。原审判决虽然认定了道口镇政府所作处理决定认定的事实,但片面引用法律,认为确权不符合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这样认定与事实不符。张如善使用该地是其作为原滑县造纸厂职工、在该厂依法征地后按照当时的国家法律、政策内部分配的,符合当时的情况和形势。当时征地是原滑县造纸厂为解决困难无房职工住房问题经镇、县批准征用作为职工家属院建房用地。纸厂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将该宗土地发给11户职工,其中包括张如善,合理合法。原审判决势必影响其他职工的利益。纸厂同意张如善使用并出具有证明等材料。肖东岭与该块土地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肖东岭属村民无权使用国有土地。二、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滑县造纸厂征地在1985年,原审也认定该厂当时征地取得土地合法,原判不应适用土地管理法等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肖东岭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肖东岭辩称:原判认定张如善对争议土地不享有法律意义的使用权是客观事实。张如善对争议地既不是有偿出让也不是以行政划拨的法定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张如善是以合法的合同转让方式取得争议土地使用权。土地作为企业固定资产无权以无偿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原滑县造纸厂也未进行土地登记、未领取土地使用证。原判适用法律正确,两上诉人均认可1991年滑县造纸厂分配给张如善,行为发生在1991年,理应适用当时施行的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道口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道口镇政府提交的滑县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证明、支票及证人证言等材料表明:本案争议土地原属滑县道口镇五星村民委员会第五小组的集体土地,后被滑县造纸厂征用并支付了各项补偿费用,用途就是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土地使用权归征地单位,土地所有权属于国有。1991年该厂将本案诉争土地按照职工住房实际情况、工龄等条件分配给其职工建房,符合征地用途并无不当,但是这种安排使用是该厂对职工待遇的一种内部行为。本案中,原滑县造纸厂虽让张如善占用本案争议地建房,但并未分配到位,导致张如善的建房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道口镇政府未追加该单位参加行政处理程序属程序不当,作出的处理决定直接将争议土地确权给张如善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判决撤销道口镇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本案中,肖东岭以其子肖胜军的《建房用地申请表》和《建设用地许可证》主张本案争议土地使用权,对此,道口镇政府可在重新处理时进行核查该许可证所载明土地是否本案争议的土地、是否与肖东岭及其子有关,再作出相应的处理;张如善及其所在单位也可另行通过其它法律途径解决。综上,张如善及道口镇政府的上诉理由不足,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如善、滑县道口镇人民政府各负担2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云生

审判员  崔永清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