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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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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秋生与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政府、张景文、张建国、张昆土地行政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原审第三人张景文、张建国、张昆共同述称:我们与李秋生系东西邻居,我方居西,李秋生居东,1951年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土改工作队对本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做了详尽丈量,其中包括张景文和李秋生之父李天祥的,双方对此均

原审第三人张景文、张建国、张昆共同述称:我们与李秋生系东西邻居,我方居西,李秋生居东,1951年由安阳市人民政府土改工作队对本范围的土地和房屋做了详尽丈量,其中包括张景文和李秋生之父李天祥的,双方对此均无异议。后颁发了《土地房产所有证》。1967年李秋生之父李天祥在其宅基上盖房,其南屋西墙强行向西侵占第三人一米宅基,1973年经居委会和派出所调解后,答辩人在自家宅基上修房盖屋使用至今。1991年1月8日,房屋登记时李秋生父亲李天祥在安阳市城镇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中界墙所有权情况栏中签名确认双方边界无异议,1997年土地登记时对双方边界认可。与李秋生家不存在边界争议,无矛盾,李秋生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双方宅基地重叠,也不能证明李秋生的宅基地被侵占。文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正确。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秋生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文峰区人民政府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负有对本辖区内的个人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进行确权的职权。本案中,李秋生在诉请撤销张景文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一案,经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后,曾多次向文峰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反映申请确权解决双方土地权属争议,而未被受理。李秋生于2014年10月24日再次向文峰区人民政府提交土地确权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受理条件,应当予以受理。至于李秋生申请的事项,文峰区人民政府在受理时进行必要的审查并无不当,但李秋生的申请理由是否成立,提交的证据是否充分,主张是否应当得到支持以及应当如何处理,应当在受理后进行调查、责令当事人提交证据,并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本案中,双方系东西邻居,多年来因土地边界争议不断,文峰区人民政府具有处理李秋生土地确权申请的法定职责,但其以李秋生主张的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根据为由决定不予受理错误,文峰区人民政府上诉认为履行了职责、不属于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文峰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蔡 梅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