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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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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与河南省科高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非诉审查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3号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宗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科高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金行审字第103号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一街3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成,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夏宗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河南省科高产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58号。

法定代表人余守志,总经理。

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向本院申请行政非诉执行,本案在审查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认为存在重复征收,申请人经核实后于2015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非诉执行申请,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撤回非诉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任立栋

审 判 员  姚 丽

助理审判员  巩大振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谢 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