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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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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慕XX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行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慕XX,男。 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地址许昌县灵井镇。 法定代表人常江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地址许昌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政 裁 定 书

(2015)许县初字第00010号

原告慕XX,男。

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地址许昌县灵井镇。

法定代表人常江辉,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地址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

原告慕XX诉被告许昌县灵井镇政府第三人许昌县灵井镇大慕庄村委会行政征收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1日自愿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慕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