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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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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国政诉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转峰颁发磙子营字第00019773号《房屋所有权证》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国政2009年6月6日向其村两委申请,并经村两委同意在自家责任田内自筹资金建房41间,作为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等使用。因企业资金问题,经他人介绍,与第三人丈夫姬红旗合伙经营。后双方产生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国政2009年6月6日向其村两委申请,并经村两委同意在自家责任田内自筹资金建房41间,作为生产车间、成品库、原料库等使用。因企业资金问题,经他人介绍,与第三人丈夫姬红旗合伙经营。后双方产生纠纷,企业一直没有生产。2013年5月28日,原告王国政得知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将原告建造的41间私有房屋给第三人王转峰办理了磙子营字第00019773号房屋所有权证。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严重侵害并剥夺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磙子营字第00019773号《房屋所有权证》。

另查明:原告王国政不服叶县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上诉至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期间,鲁山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5月5日为王国政出具了《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处理主要意见为“......王转峰所持鲁国用(1998)字第00095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没有在登记薄登记,应视为无效证件......”。2014年5月12日鲁山县房产管理局根据第三人王转峰的申请,作出鲁房(2014)34号文件,“关于注销磙子营房字第00019773号、第00019767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其内容为:注销磙子营字第00019773号、第00019767号房屋所有权证,原证收回存档。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与答辩、第三人陈述、证人证言、韩信东村村委证明、被告审批卷宗材料、注销文件、庭审笔录在卷为凭。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政提交的身份证信息及鲁山县磙子营乡韩信东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可以证明原告属该村村民及在其责任田内建房的事实,原告与本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告及第三人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与本案无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王国政虽改变土地用途,但其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与本案不同属一个法律关系。被告在为第三人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中未尽到严格把关责任,未对第三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认真核实及对该房屋勘测丈量,且无勘测丈量人签字。卷中内虽显示有公告程序,但该公告内容是否实际公告,没有证据证明。且原告向本院提供的村镇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鲁山县磙子营乡韩信东村、磙子营乡村镇建设发展中心出具的证明与被告提供的该证据部分内容不一致(有改动、添加之处)。因此,其证明的效力有明显差别。被告虽于2014年5月12日作出注销该房屋所有权证的决定,但其颁证行为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仍应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五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鲁山县房产管理局为第三人王转峰颁发的磙子营字第00019773号《房屋所有权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费50元,由鲁山县房产管理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玉祥

人民陪审员 :王贯付

人民陪审员 :王朝杰

二〇一五年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 夏 方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