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永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2014)社行审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马永桂,女,42岁。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永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了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

(2014)社行审字第00032号

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浩,任局长。

申请执行人:马永桂,女,42岁。

社旗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执行马永桂工商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了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4月11日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被申请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依法催告,被执行人未履行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执行罚款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执行工商处字(2014)第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罚款10000元,滞纳金10000元,两项合计2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义

审 判 员  马 凯

代理审判员  葛帅良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保强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