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供其认定为涉密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附图,在庭审后,被告提供了相关附图,经核查,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6-2020年)注有相应的大地坐标。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义务,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告知其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对行政机关的答复或者逾期不予答复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贾彦华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依原告的申请作出《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高新区贾彦华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履行回复》((2014)383号),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原告诉状中的第一项“判令被告未主动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附图行政不作为违法,并责令被告依法履行主动公开职责”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原告因自身特殊需要,向被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告在收到原告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被告经审查认为《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国务院批准的2006-2020年)属主动公开范围,已在郑州市国土资源局官方网站发布,告知原告如需要请上网查询(附网页复印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了原告的相应权益。
《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管理工作中国家秘密的密级具体范围如下:(一)机密级事项1.标明大地坐标的地籍图件及有关资料。经本院核对,原告申请公开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图标注有大地坐标,属于国家机密级事项,依法不属于公开范畴。被告称没有未标注大地坐标的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在回复中告知原告,如需要可携带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到被告处或相关县(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查询的是局部轮廓图,在保守国家秘密的前提下,被告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所述,被告在对原告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审查后,对原告予以答复,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申请公开《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附图的主张不能成立,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贾彦华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贾彦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冯新建
审 判 员 张淑慧
人民陪审员 吕俊霞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海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