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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付麦霞与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52号 原告付麦霞,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巩义市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156-1。 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麦霞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麦霞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登行初字第52号

原告付麦霞,女,汉族,1976年4月27日出生。

被告巩义市公安局,组织机构代码00531156-1。

法定代表人陈兆甲,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付麦霞诉被告巩义市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付麦霞以诉讼主体错误为由,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麦霞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李跃武

人民陪审员  杨玉飞

人民陪审员  李晓婉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晓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