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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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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买拴与林州市人民政府、林州市五龙镇人民政府行政给付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被上诉人五龙镇政府辩称:一、宋买拴在安置地已分得承包土地并领取了土地直补款,原审判决驳回宋买拴要求支付土地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正确,宋买拴上诉理由不足,请求驳回宋买拴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原审

被上诉人五龙镇政府辩称:一、宋买拴在安置地已分得承包土地并领取了土地直补款,原审判决驳回宋买拴要求支付土地直补款的诉讼请求正确,宋买拴上诉理由不足,请求驳回宋买拴的上诉,维持原审判决第一项。二、原审判决支付宋买拴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错误,1、原审认定宋买拴仍享有林地承包权错误,他的林地承包权已经终止。因修建水库,宋买拴所在村已于2007年整体成建制迁移至鹤壁市,原集体经济组织已不复存在。其原土地和林地承包合同也随之终止;2、原审适用法律错误,《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两部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对于移民后遗留的林地不存在补偿,原审法院判令给付被宋买拴退更换林直补款违反了该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是审理本案应使用的两个最主要的实体法,但原审法院未使用,实属不当。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驳回宋买拴该项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林州市人民政府的答辩意见和要求与五龙镇政府相同。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宋买拴作为五龙镇花地村村民时,有权承包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但是,由于国家盘石头水库建设,宋买拴所在的村集体于2007年移民至浚县黎阳镇理峪新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六)项关于“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原花地村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宋买拴在安置地也获得新的承包土地。土地直补款和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是国家对享有集体土地、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发放的补助,宋买拴在花地村的土地直补款已被核减并在安置地领取了土地直补款,因此,原审判决驳回宋买拴要求支付六年土地直补款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宋买拴要求政府支付退耕还林管理费及2008年土地直补款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林州市人民政府和五龙镇政府称花地村的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已核减,但未在法庭要求的时间内提交证据,视为该款项未依法核减。宋买拴因国家修建水库移民至他乡,因安置新居不可避免地会增加多项额外支出。原审在认定其原有承包地的退耕还林粮食直补款未核减的情况下判决支付给宋买拴也并无不当。林州市人民政府和五龙镇政府要求改判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的理由不足,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宋买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崔永清

审判员  阎丽杰

审判员  袁武明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