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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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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与新密市计划生育服务站行政处罚一审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5
摘要: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男,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新密行审字第46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

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卫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红亮,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孙世博,男,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密市计划生育服务站。

法定代表人李遂涛。

住所地新密市东大街68号。

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157945号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密市计划生育服务站于2014年4月15日至2015年1月17日在新密市东大街北侧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综合楼,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157945号处罚决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157945号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作出的新密规管罚决字(2015)第157945号处罚决定(申请内容),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尚超峰

代理审判员  楚永超

代理审判员  冯俊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赵 彦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