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乔占军诉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乔战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局扣押其两台快速充电站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市规划局返还两台快速充电站、赔偿其两台快速充电站被扣2年内的经营损失59551.6元。主要理由:1、市规

乔战军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市规划局扣押其两台快速充电站的行为违法,并判令市规划局返还两台快速充电站、赔偿其两台快速充电站被扣2年内的经营损失59551.6元。主要理由:1、市规划局不具有城市市容管理职权;2、市规划局在非城市管辖区域不出示任何手续非法侵占、扣押经营人2台快速充电站违法;3、市规划局扣押的快速充电站是其合法经营设备,其2年的营业损失59551.6元应当赔偿。

市规划局辩称:1、市规划局的两次暂扣行为是针对秦娜娜、刘光照作出的,乔战军不是行政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2、乔战军主张的经营损失是由于秦娜娜、刘光照违规经营造成的,与被上诉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关系;3、根据济源市编委下发的文件,其局具有城市市容的管理职权。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一)关于市规划局的城市管理职权问题。2011年3月29日,济源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了《济源市城乡规划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该文件列明的市规划局主要职责的第(十二)项,明确了市规划局具有管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等城市管理职责。故乔战军上诉认为市规划局不具有城市市容管理职权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乔战军的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因乔战军是被暂扣的2台快速充电站的所有权人,尽管市规划局的暂扣行为不是针对乔战军作出,但与乔战军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乔战军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市规划局认为乔战军不是其局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市规划局暂扣行为的合法性问题。法定期限内,市规划局没有提供作出暂扣通知单的证据和依据,一审法院认为市规划局作出暂扣行为没有证据正确,市规划局的暂扣行为应当被撤销。(四)关于行政赔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本案中,市规划局违法扣押乔战军2台快速充电站,市规划局应当返还,一审法院判决市规划局十日内返还乔战军2台快速充电站,如果快速充电站灭失,酌定支付乔战军赔偿金2660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适当,应予维持;乔战军请求判令市规划局赔偿2台快速充电站2年的营业损失59551.6元,没有法律根据,一审判决驳回乔战军该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乔战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智忠

代理审判员  李 芳

代理审判员  刘生亮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