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告义马市公安局作为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具有作出本案所诉行政行为的主体资格及行政权限。本案经被告受案、调查、告知并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经对原、被告双方证据的综合认定,监控视频是查清案件事实的关键证据,但被告义马市公安局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监控视频证据,故被告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事实认定方面,没有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义马市公安局对原告吕歪子的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审理中原告吕歪子申请撤回要求被告赔偿原告七天的误工损失1400元以及在义马市狂口文化大院作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义马市公安局作出的义公(千路)行罚决字(2014)008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义马市公安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爱霖
代理审判员 张华锋
人民陪审员 史晓云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代书 记员 郑韵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