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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原告张淑玲不服被告南召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及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村西园组村民张淑玲和邻居花玉凤因为一棵桑树问题发生纠纷,后张淑玲发现该树干不见了,就去寻找,在到达花玉凤家门口时被拒绝入内,后张淑玲带领其儿媳高

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0日下午3时左右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村西园组村民张淑玲和邻居花玉凤因为一棵桑树问题发生纠纷,后张淑玲发现该树干不见了,就去寻找,在到达花玉凤家门口时被拒绝入内,后张淑玲带领其儿媳高明华在未告知花玉凤的情况下推开花玉凤家的后门(简易门)进入花玉凤院内,并且和花玉凤发生争执,其儿媳高明华把该树干拉走。当天19点左右花玉凤向南召县公安局云阳镇河东派出所报案。2015年1月5日南召县公安局作出召公(云)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5年1月19日送达原告张淑玲,张淑玲不服于2015年1月22日向南召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4日作出召政复决(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南召县公安局2015年1月5日作出的召公(云)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

另查明,原告张淑玲在起诉后追加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要求撤销南召县人民政府于2015年3月4日作出的召政复决(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

本院认为,南召县公安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行政案件依法享有职权,南召县人民政府对南召县公安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复议依法享有职权。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结合我国人民生活及工作特点,住宅不仅限于地上建筑物,一些特定的供人居住和生活之用的空间,也应视为住宅。第三人院后菜地虽不是第三人房屋,但为第三人生活之用的相对独立的私人空间,因此应视为住宅。被告南召县公安局作出的召公(云)行罚决字(2015)0006号行政处罚决定及被告南召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召政复决(2015)3号行政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张淑玲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淑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尚 佳

审 判 员  陈雪燕

人民陪审员  燕 晓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秦 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