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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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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克诉被告方城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1998年元月8日,原告王克和方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第2条明确规定,“改建前可维持现状,改建后该三间房屋的出路应向西走乙方(王克)自己院内,东边无其出路”。2014年2月份,原告

本院认为:1998年元月8日,原告王克和方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签订房屋转让协议,该协议的第2条明确规定,“改建前可维持现状,改建后该三间房屋的出路应向西走乙方(王克)自己院内,东边无其出路”。2014年2月份,原告王克对自己的门面房进行了维修,将瓦房换成铁皮房,因此原告王克现在应按协议规定从自己院内行走。同时原告王克2014年2月份改造房屋后,其出路已改为正对街道释之路。1998年12月24日,第三人张文彬和方城县房地产管理所签订房屋调换协议,该协议的第2条规定,调换后,第三人张文彬的房产西至王克(王家之间0.30米风道产权归方城县房地产管理所所有),因此原告王克和第三人张文彬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不相交叉,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并未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际影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克的起诉。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