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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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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召县国土局申执张定生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仁旭,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被执行人张定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南召行审字第00063号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余发改,任局长。

委托代理人万仁旭,男,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

组织机构代码75070703-x。

被执行人张定生,男,汉族,生于1970年11月4日,住南召县城郊乡。

申请执行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4日对张定生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南召县国土资源局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南召县国土资源局认定张定生未经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实施了占用城郊乡东庄村南沟组的林地204平方米用于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依据城郊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显示,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地类型为林地。2015年4月14日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之规定对张定生做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林地204平方米;2、限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20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114平方米,东西长12米、南北宽9.5米的混凝土地基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本院认为,申请人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4日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南召县国土资源局2015年4月14日对张定生做出的召国土资罚决字(2015)第02-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焦太升

审判员  张文扬

审判员  姬春侠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