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上诉人沙北分局对上诉人何会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构成重复处罚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训诫不属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属于批评教育范畴,故被上诉人沙北分局对上诉人何会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不构成重复处罚。 综上,被上诉人沙北分局对上诉人何会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一审诉讼费50元、二审诉讼费50元,均由上诉人何会先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