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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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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年与安卫国处理决定纠纷二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原审被告阴阳赵镇政府答辩称:阴阳赵镇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赵政(2014)93号《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

原审被告阴阳赵镇政府答辩称:阴阳赵镇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赵政(2014)93号《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阴阳赵镇政府于2014年10月9日作出的赵政(2014)93号《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是否合法;(二)一审法院判决是否正确。

本院认为,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对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7)60号):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发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争议的土地已由政府颁发土地权属证书,权利人是安钦堂,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不存在重新确权的问题,原审被告阴阳赵镇政府无权改变原郾城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书确权的内容,其作出赵政(2014)93号《漯河市西城区阴阳赵镇人民政府处理决定书》土地确权文件的行为违法。如果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颁发的土地权属证书有误,可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至于当事人提出的涉案宅基地上的房屋由谁修建和管理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安庆年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安庆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李胜利

审判员  裴 蓉

审判员  刘 龙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