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苗瑞梅与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一审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是负责苏屯村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其派出机构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

本院认为,《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各区人民政府是各辖区城中村改造的主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中村改造工作。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是负责苏屯村城中村改造的主体,其派出机构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已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应当以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为被告,故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是本案适格被告。《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城中村改造方案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各区政府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本案中,被告自认《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老办文(2013)39号)无须由区政府报市城改办审查,并经市政府批准。被告也没有提供该方案报市城改办审查,经市政府批准的证据。且被告亦未提供《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经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批准的证据。由此,被告派出机构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老办文(2013)39号)程序不符合《郑州市城中村改造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违法,应予撤销。但因苏屯村绝大多数村民已与惠济区老鸦陈街道苏屯村委会签署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房屋已进行了拆除,如若撤销将会给绝大多数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考虑上述因素,本院对该《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确认违法,不予撤销。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苏屯村城中村改造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老办文(2013)39号)违法。

二、责令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