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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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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青城建设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核实,所作处理决定应有确凿证据,对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本案,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并未在新城

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核实,所作处理决定应有确凿证据,对作为行政处理决定依据的证据应当查证属实。本案,第三人王某某、王某甲并未在新城区常绿九鼎1#、3#楼从事劳动,不存在拖欠其工资的事实,被告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原告支付王某某、王某甲的工资,没有事实根据。被告对投诉情况未尽审查职责,对所投诉人员是否在原告工地从事劳动这一基本事实未予查证属实。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65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