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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旗下栏目: 行政案件判决书

武海涛与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卫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武海涛,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西,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 委托代理人石鹏举,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5)卫行初字第16号

原告武海涛,男。

委托代理人李玉西,男。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卫东区楝香街南段。

法定代表人郭关照,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男。

委托代理人石鹏举,男。

原告武海涛不服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公安治安管理行政罚及行政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武海涛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玉西,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红卫、石鹏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5年3月1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作出平公建(治)行罚决字(2015)0012号行政罚决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武海涛在2015年1月4日至2月17日期间,在网络上参加一个名字为“众利源维权”的QQ群,在该QQ群中武海涛以“苍天开眼”为昵称(QQ号为994363485)多次在网络散布谣言、鼓动群内人员“要组织200人进京上访”,武海涛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决定对武海涛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原告武海涛诉称,2014年11月13日,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开始单方面违约不还本付息。卫东区政府介入后,担保公司多次作出还款计划,卫东区政府监督还款承诺。政府发布公告称2014年12月30日到账1千万,2015年2月5日把政府所欠担保公司经济适用房尾款四五千万打入第三方监管账户,给了广大客户极大期待,结果每周的案情通报会宣布的资产越查越少,四五千万也没有到账,几千名客户认为受到政府和担保公司的欺骗。众利源公司是政府批准并监管的合法公司,由于政府的严重不作为,该公司还有被政府变性为非法集资的倾向。原告在网络上说200人进京上访,相信中央政府会直接派工作组来平顶山调查众利源公司实质真相,地方上不可能一手遮天,群众上访不违背信访条例,是国家允许的,是正当维权行为,以此打压原告作出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决定实属违法。请求依法认定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作出的平公建(治)行罚决字(2015)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违法并给予撤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5000元整;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辨称,被告认定原告武海涛散布谣言,虚构事实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原告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1、结案报告;2、接处警登记表;3、受案登记表;4、抓获经过;5、传唤证;6、传唤告知家属通知书;7、调取证据通知书;8、行政处罚决定书;9、被拘留人员家属通知书;10、行政拘留执行回执;11常住人口登记信息;12、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13、询问笔录;14、行政处罚告知笔录;15、武海涛写的保证书;16、调取证据清单;17、QQ号994363485“苍天开眼”在“众利源维权群”的聊天记录截图。

原告武海涛提供有如下证据:1、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平公建(治)行罚决字(2015)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卫东区支付承诺对辖区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政府监管缺失所形成的风险处置责任;3、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登记备案材料;4、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开户许可证;5、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6、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7、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内挂的书写有:“以诚为信争创一流”牌匾的照片复印件;8、平顶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给平顶山市众利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授信额度通知书;9、媒体报道的平顶山市东鼎花园经济适用房项目开工仪式新闻截图。10、河南省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1、河南省凯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12、证人赵某、黄某某出庭作证证言。

经过庭审质证,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如下事实:

2014年2月,原告武海涛将5万元存入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后因众利源投资担保公司违约,未能按时还本付息。武海涛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政府监管不力造成的。2015年2月,武海涛用QQ号为994363485在网络上加入“众利源维权群”,武海涛在该群中注册昵称为“苍天开眼”,后武海涛在该群中用“苍天开眼”发布“200人以上属于特大群体性事件,中央会直接派调查组的,这样比一次次的上访被截,再次上访好的多,也节约我们的人力财力。”、“众利源的事情如果能捅到北京,个人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因为这是明显的政府欺诈行为,不是个人欺诈”等言论。

2015年2月28日,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卫东区政府信息网络管理中心交办案件材料称:有一QQ号码为994363485在互联网众利源维权群以“苍天开眼”昵称散布谣言,扰乱公共秩序。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于当日受理为行政案件,并于当晚22时30分对武海涛进行传唤、权利义务告知、询问及行政处罚前告知,武海涛写出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在群里发表过激言论。2015年3月1日,建设路分局作出平公建(治)行罚决字(2015)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给予武海涛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主要是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于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等情形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本案中,原告武海涛在网络上散布谣言并鼓动他人进京上访的事实从被告提供的QQ聊天截图可以证实,说明被告认定武海涛有违法事实的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平顶山市公安局建设路分局依据该条规定作出对武海涛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综上,武海涛要求撤销平公建(治)行罚决字(2015)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并要求行政赔偿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武海涛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0元,由原告武海涛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冯现

审 判 员  刘宏民

人民陪审员  韩红丽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旭璐

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