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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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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国基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服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社会保障行政处理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核实,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根据第三人胡某某等投诉时向被告提供的工资表,胡某某等5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

本院认为,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对劳动者的投诉应认真调查核实,以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根据第三人胡某某等投诉时向被告提供的工资表,胡某某等5人被拖欠的工资数额经核算总计为90300元,第三人在庭审中亦认可工资数额实为90300元,投诉时错写为93000元。第三人胡某某等投诉的拖欠工资数额与其认可的实际下欠工资数额不符,而被告对此未予认真调查核实,即依据第三人投诉的工资数额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要求原告支付拖欠胡某某等五人工资93000元。被告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属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平人社监理字(2014)第4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平顶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新平

代理审判员  张 菲

人民陪审员  郭爱君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田晓冰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