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查明,2015年5月7日河南省上蔡县公证处作出(2015)上证撤字第01号“关于对(2015)上证民字第39号公证书的撤销决定”,该决定书载明:经调查,本处于2015年1月15日出具的上证民字第39号《继承权》公证书内容存在申请人欺诈公证人员现象,现经本处复查(2015)第39号公证书违反《公证程序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现决定撤销。 本院认为,1994年10月25日原告党来法与张武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张武成将位于原蔡都大刘村委6组的一处房产以15000元的价格卖给原告党来法(房产证号为上籍字第010256号)。张武成及其家人从该房屋搬出,并将房产证交付给了原告党来法。原告党来法从1994年管理使用至今。张武成去世后,第三人均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但是第三人却隐瞒将房产证交付张武成的事实,谎称房产证遗失,欺骗被告工作人员为其办理房产证。该换证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请求撤销,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月26日为第三人田素芳、张静洋、张冰洋、张茂林换发的上房权证字第2015000088-1-2-3-4房产所有权证。 诉讼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曹海军 审判员 杨贺炜 陪审员 焦亚辉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