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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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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天相与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许可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5-12-24
摘要: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天相在上蔡县南关二组有一处房宅,房屋状况为四间平房一个院。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上蔡县百尺乡招商引资企业,引资项目名称为明园丽景住宅小区,2010年4月6日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白天相在上蔡县南关二组有一处房宅,房屋状况为四间平房一个院。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上蔡县百尺乡招商引资企业,引资项目名称为明园丽景住宅小区,2010年4月6日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蔡县百尺乡人民政府签订了招商引资合同书。2011年10月17日上蔡县人民政府(2011)24号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决定明园丽景住宅小区享受上文(2008)4号和上发(2009)20号文件关于上蔡县委、上蔡县人民政府印发《上蔡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补充规定》的通知,该项目享受房地产项目优惠政策。2013年2月26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上蔡县朝阳路中段西侧拟出让地块面积为11472.98平方米的规划设计条件函及该拟出让宗地用地红线图。2013年5月20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用地的出让面积为11473平方米。2013年7月30日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新建明园丽景小区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在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登记备案确认。2013年10月22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就该宗土地为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地字第411722201300157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014年4月1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就该宗土地为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上国用(2014)2629103-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3年12月30日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上蔡县南大街中段西侧拟出让地块面积为974.02平方米的规划设计条件函及该拟出让宗地用地红线图。2014年4月28日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驻马店市千景房地产开发公司。2014年6月24日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与上蔡县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合同约定的出让面积为974.02平方米。2014年10月1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将该宗土地为驻马店市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上国用(2014)第262999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4年8月驻马店市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有其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建筑设计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设计日照分析图、建筑设计建筑定位图等材料向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经审批,于2015年2月4日为第三人驻马店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了建字第41172220140018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的10号楼影响了其房屋的采光,为此,原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4001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依据其土地使用证、建设项目备案确认书、建筑设计规划总平面图、规划建筑设计日照分析图、建筑设计建筑定位图等材料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认为该规划许可证侵犯了其采光权,但庭审中其没有提供相关证明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影响其采光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规定了原告所处位置日照的最低要求为大寒日日照时间不低于3个小时。第三人所建建筑物与原告的房屋是东西走向平行,原告房屋东侧和西侧的光照时间应当是一致的。被告提供的规划建筑设计日照分析图显示在大寒日原告房屋的西侧日照时间不低于3个小时,原告房屋的东侧低于3个小时。经现场勘验,造成原告房屋东侧和西侧日照时间不一致的原因是另有其他的建筑物所致。因此,原告以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侵犯其采光权要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4001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4001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白天相要求撤销被告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2月4日为第三人驻马店市千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字第411722201400184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白天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新军

审判员  冯晓霞

审判员  杨贺炜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责任编辑:国平